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东拓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东拓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JA01811271456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截止2020年6月10日的借款本金733575.91元、利息16231.73元、罚息79805.10元,合计人民币829612.74元。2020年6月10日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债务清偿日。 二、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编号为JA01811271456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96元,减半收取6048元,由被告邯郸市东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