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领曜钢结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19年7月18日按月利率5‰计算,自2019年7月19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7.5‰计算);

二、被告***、***、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领曜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86100元,由被告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领曜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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