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凯瑞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凯瑞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夏朝物资有限公司货款948230.4元及利息12169元,以上共计960399.4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夏朝物资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山东凯瑞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8元,由被告山东凯瑞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17元,由原告上海夏朝物资有限公司负担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