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邓州市久友面粉有限公司
邓州市铭盛服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邓州市铭盛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邓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2034408.14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代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总额不超过被告未偿付原告实际代偿款部分的30%,其中,7100元代偿之日为2018年8月31日,7491.47元代偿之日为2018年9月27日,14741.67元代偿之日为2018年11月12日,2005075元代偿之日为2018年12月12日);

二、被告***、***、邓州市久友面粉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邓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75元,减半收取11537.5元,由被告邓州市铭盛服饰有限公司、***、***、邓州市久友面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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