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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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龙岩市烟草公司永定分公司 福建新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802民催1号 申请人:福建新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福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福建新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福建新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福建新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50004320714698、出票日期2017年11月8日、收款人龙岩市烟草公司永定分公司、申请人福建新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出票金额4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新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福建新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美丰 审判员陈淑玲 审判员廖晓红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仙媛(代) |
| 裁判日期 | 2018-06-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