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卓尼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羽林物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3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 二、卓尼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甘肃羽林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079624.23元、维修费32680.5元;并从2018年9月1日起,以租赁费1079624.2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租赁费支付完毕; 三、卓尼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甘肃羽林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资钢管42846.5米、扣件49430套、碗扣17288.7米,丝杠6891根。租赁费从2018年9月1日起,每天按照1072.77元计算至返还完毕之日; 四、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二、三项判决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上诉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卓尼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174元,减半收取15087元,由原告甘肃羽林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098元,由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卓尼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989元;5000元的保全费由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卓尼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174元,由上诉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卓尼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978元,由被上诉人甘肃羽林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21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