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高新区万利隆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原告苏州高新区万利隆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6170.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606170.8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60。)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58元,减半收取66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79元,由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