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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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分公司 潜江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33487.88元(已支付70000元,还应赔偿663487.88元;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28957.77元由本院从原告***、***、***、***的赔偿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56元,减半收取计567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