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市嘉恒实业有限公司
巩义市富威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巩义市富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市嘉恒实业有限公司货款及质保金共计88.5万元及违约损失(其中,以5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9.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30元,减半收取6565元,由被告巩义市富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93×××60;开户行:郑州银行农业东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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