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御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御路支行借款本金600000.00元、利息27211.96元(截止2021年3月8日),以及自2021年3月9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御路支行律师费10000.00元。

三、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御路支行有权依法对被告***名下位于承德市双桥区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508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5
发布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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