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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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 滨海华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江苏华圣纺织有限公司 盐城华航纺织有限公司 江苏省华宝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滨海华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借款本金17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20年8月24日结欠利息(含罚息、复利)21036.79元,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70万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方式计算】,限被告滨海华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结欠利息21036.79元)、2022年5月10日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被告***、***、***、江苏华圣纺织有限公司、盐城华航纺织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宝纺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对滨海华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费用交至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滨海支行营业部;开户名称:滨海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账号:62×××81)。 如果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89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预交20694元,多缴纳的405元予以退还),由被告滨海华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江苏华圣纺织有限公司、盐城华航纺织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宝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289元。 |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