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341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3183元,以上共计1647378元; 二、被告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向原告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计付违约金,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336元、保全费10000元、保险费5100元,以上共计45436元。 四、驳回原告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58.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