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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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港城织造有限公司 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东方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捷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成安荆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港城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310997.36元,及至2016年4月30日的利息112020.43元,以及自2016年4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4325%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苏州市捷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捷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26元,由被告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苏州市捷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苏州港城织造有限公司、施金铛、洪碧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