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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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唐山江河锅炉厂 唐山金利达钢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民终78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江河锅炉厂,住***。 法定代表人:姜军,该厂投资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金利达钢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炳喜,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唐山江河锅炉厂因与被上诉人唐山金利达钢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8)冀0223民初1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苗立柱 审判员杨鹏章 审判员刘岩 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张艺馨 |
| 裁判日期 | 2018-09-03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