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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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交通旅游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亚香山金玉观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省铜仁市交通旅游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亚香山金玉观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8039206.49元; 三、贵州省铜仁市交通旅游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亚香山金玉观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8039206.49元欠付金额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三亚香山金玉观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7082元,由***、***、***、三亚香山金玉观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21180元;由贵州省铜仁市交通旅游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90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8039元,由***、***、***、三亚香山金玉观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11740元;由贵州省铜仁市交通旅游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629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