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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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罗山客运公司公交分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9610元; 二、被告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罗山客运公司公交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671元(被告***垫付8350元已扣减),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一、二项三被告赔付时,将各自赔偿款项直接汇入原告***诉讼代理人***的中国建设银行罗山县支行账户(卡号:62×××66)。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4元,减半收取计1892元,由原告***负担184元,被告***负担1708元(原告***已预交1893元,本院退还原告***1元,被告***将其负担的1708元直接汇入原告***诉讼代理人***的上述银行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