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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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及合理支出4000元,共计24000元; 二、被告北京京文唱片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9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5元,由***负担2202元,由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文唱片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