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宝鸡隆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斗鸡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斗鸡支行截止2019年7月1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87938.82元、透支利息45982.86元、滞纳金17000元,共计150921.68元;支付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透支利息、滞纳金。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斗鸡支行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抵押的陕CXXXXX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务。

三、被告宝鸡隆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原告对涉案抵押物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18元,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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