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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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六约股份合作公司埔厦分公司 深圳世纪易成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六约股份合作公司埔厦分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9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深圳世纪易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六约股份合作公司埔厦分公司房屋坍塌损失257172.8元; 三、被告***、深圳世纪易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六约股份合作公司埔厦分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3400469.92元; 四、原告深圳市六约股份合作公司埔厦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被告***、深圳世纪易成实业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405784元; 五、原告深圳市六约股份合作公司埔厦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被告***、深圳世纪易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加固费132192.2元。 六、驳回原告深圳市六约股份合作公司埔厦分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其它反诉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66元(原告已预交59476元,本院予以退回10510元),由原告负担12905元,被告负担36061元;反诉受理费17596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590元,被告负担13006元;坍塌原因鉴定评估费3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00元,由被告负担2400元;坍塌损失鉴定评估费10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100元,由被告负担8400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7900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80元,由被告负担6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4 |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