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延边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延边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延边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返还给***投资款47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7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67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47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00元,由延边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400元,***负担2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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