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边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延边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延边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返还给***投资款47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7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67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47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00元,由延边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400元,***负担2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