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方(太仓)金属有限公司 太仓中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中璟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锦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南方(太仓)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3月2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1日解除。 二、被告***、太仓中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方(太仓)金属有限公司租金562500元; 三、被告***、太仓中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方(太仓)金属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442742元; 四、被告***、太仓中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方(太仓)金属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4179元及以562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自2020年12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五、被告***、太仓中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因违法经营给原告南方(太仓)金属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294580元。 六、被告***、太仓中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方(太仓)金属有限公司案件申请费5000元。 七、驳回原告南方(太仓)金属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列款项均由被告***、太仓中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原告南方(太仓)金属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户名南方(太仓)金属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陆渡支行,账号54×××1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计8475元,由被告***、太仓中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太仓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973360000037603682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