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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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6,71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52,543.80元;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66元; 六、被告***赔偿原告***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外的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3,870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六项给付内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6.60元,由原告***负担11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负担994.13元、被告***负担44.47元。鉴定费3,33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负担。上述费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