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沐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川1129民初128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源,沐川县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2600元(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利率4倍计算自2018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13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7年12月2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拿出积蓄30000元通过网上银行转入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卡62×××79中。被告当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现金叁万元整,于2018年元月15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引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433元,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10433元,2021年9月30日前付1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付10000元; 二、若被告***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则视为未付款项全部到期,被告***还应以未付款项为本金,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原告***可就未付款项及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3元(已减半),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伟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刘舒巍 |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