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溧阳非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凯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汉宇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江苏凯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江苏凯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航道补偿费40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江苏凯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凯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反诉原告江苏凯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