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勃利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在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伙食补助费,合计人民币4872.00元,赔偿护理费5328.64元(166.52元/天x32天)、误工费4160.00元(3900.00元÷30天x32天),共计人民币14360.64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院费、伙食补助费1638.00元,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伙食补助费702.00元。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30元,被告***负担152.00元,被告***负担65.00元,原告***负担21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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