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光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光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浙江锦裕针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78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8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820元,由被告***、***、浙江光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