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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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靖江市茂俊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镇江恒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汇久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靖江市辉信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票据款执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020元,由四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四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5800元。 |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