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
广州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7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1666.44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应自2019年11月19日起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从2019年11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均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即罚息按合同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50%,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但罚息部分均不计复利);

二、被告广州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广州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负担646元,被告***、***、广州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84元。财产保全费1427.54元,由被告***、***、广州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后,有权在负担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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