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赔偿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口琼山宇龙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翔吉物流有限公司 广发期货有限公司 上海长桥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国家赔偿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决定书 (2018)琼01法赔4号 赔偿请求人广西翔吉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月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琼芳,广西普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请求人广西翔吉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以本院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违法强行查封赔偿请求人的期货交割天然橡胶190吨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人广西翔吉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事项为:申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2337100元。 事实与理由:赔偿请求人从2009年11月8日起,一直与广发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进行实物期货交易业务,2013年7月31日从广发公司交割天然橡胶300吨,其中交割天然橡胶190吨存放于上海长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桥公司)位于上海市老沪闵路1226号长桥公司仓库内,等待价格上涨时进行实物天然橡胶交易出售。由于庄俊龙与海口琼山宇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贸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庄俊龙于2014年12月10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贵院查封了宇龙贸易公司所有的存放于长桥公司位于上海××路仓库内的天然橡胶(其中包括请求人存放于该仓库的190吨天然橡胶),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由于贵院在查封过程中,鉴于长桥公司的仓库管理混乱,无法明确仓库中众多货物的权属,竟然把长桥公司1226号仓库的大门上加贴封条(也就是说,贵院竟然把长桥公司1226号仓库内的全部货物查封,其中包括请求人190吨天然橡胶在内),在请求人接到长桥公司及广发公司通知后,并提供证据明确说明贵院查封长桥公司仓库内天然橡胶中有190吨属于请求人期货交易的实物所有的,同时要求贵院解除对190吨天然橡胶的错误查封,但是贵院不理不睬,也不进行任何处理和答复,致使请求人190吨天然橡胶被贵院非法查封二年多时间,直至2017年7月5日贵院才解除查封上述天然橡胶。以此同时,由于长桥公司资不抵债,2017年7月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最后经清算管理人确认,并归还了存放于长桥公司仓库内的190吨天然橡胶给回请求人,请求人为此支付了长桥公司破产清算中的仓储费240350元,出仓人工费4750元及管理人报酬费192000元。 请求人190吨天然橡胶被贵院解除查封后,请求人只好根据市场实物天然橡胶价格于2017年8月5日进行交易出卖,出卖价格为每吨1.1万元,由于请求人190吨天然橡胶为实物期货交易买卖,而该产品被贵院违法查封期间的二年半时间里,天然橡胶实物期货2017年1月份和2月份的期货交易割价均为2.1万元/吨,为此,因非法查封给请求人造成实际损失为2.1万元/吨减去1.1万元/吨乘上190吨等于190万元。以上事实已经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0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24条第3款“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由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过程中,违法强行查封请求人正在经营中的期货天然橡胶,致使请求人直接造成经济损失2337100元,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请求国家赔偿委员会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支持请求人的损失赔偿请求,以维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平、公正的正确实施。 赔偿请求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期货经纪合同;2、客户完税交割结算单;3、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告知函;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6、调查笔录;7、破产管理人付款通知;8、买卖合同;9、2017年1-3月份橡胶结算合约价;10、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8)琼01民初22号;11、送达回证。 经审理查明,2014年庄俊龙与宇龙贸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庄俊龙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5)海中法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宇龙贸易公司所有的存放于长桥公司位于上海××路仓库内的3950吨天然橡胶。2014年12月11日本院向长桥公司作出(2015)海中法保字第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年1月5日申请人向本院告知,本院查封的上述天然橡胶,其中190吨属申请人所有。2017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破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上海市哲橡胶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长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7月5日本院作出(2015)海中法民一初字第25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查封上述天然橡胶。2018年7月5日,本院作出(2018)琼0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对庄俊龙因错误查封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属于民事诉讼法([removed]SLC(183386,0))第一百零五条([removed]SLC(183386,105))、第一百零七条([removed]SLC(183386,107))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三条([removed]SLC(183386,233))规定情形的;……”根据本院审查,本院因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了存放在长桥公司仓库中3950吨天然橡胶,该批天然橡胶已被上海徐汇区法院查封,本院的查封为轮候查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徐汇区法院已解除查封,本院仅处于轮候查封状态,并未进入实际查封状态,没有发生实际赔偿的效力。故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与本院轮候查封行为无因果关系。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故申请人申请本院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广西翔吉物流有限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二)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标的物错误的,但人民法院明知该标的物错误仍予以执行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或者变卖的; (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后果的; (六)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