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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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亿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徐州慧文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慧文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亿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27363.81元及利息(以3833680.73元为基数,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4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5000元,合计152400元,由原告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400元,被告徐州慧文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亿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8-05-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