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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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商城县中原帝人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400,00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欠付的利息26,818.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以400,0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4.166%(年利率9.444%+加收罚息利率4.722%)承担借款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汪瑞文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被告***逾期不能履行清偿义务,以被告商城县中原帝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位于河南省商城县观庙乡状元街4处房产,房权证号:商房权证字第××号、商房权证字第××号、商房权证字第××号、商房权证字第××号;抵押登记证号:豫(2017)商城县不动产证明第20171917号】,在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后,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商城县中原帝人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6.00元,减半收取3,813.00元,财产保全费用2,62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