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7.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本金97.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付); 被告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承担清偿责任后,对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40元,减半收取计10770元,被告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承担10600元,原告***承担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