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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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航丰过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市航丰过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款69089.39元及利息(以69089.3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市航丰过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申请诉讼保全产生的担保服务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4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两项合计2044元,由日盛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航丰公司垫付,日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款2044元直接付给航丰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