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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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截至2019年7月9日止的利息及罚息105189.02元,此后利息及罚息根据《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至上述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被告***、***向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权证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被告***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权证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00××17号、00××06号)、被告***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权证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00××20号)、被告***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权证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00××39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范围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642元、减半收取9821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