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1957881.71元,并以1957881.7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5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履约保证金2990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7629部队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7500.00元,由被告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5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7629部队负担9500.00元,由原告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00.00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由原告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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