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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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鸣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台安宏驰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27794.3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1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9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4046.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负担人民币3822.5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负担人民币98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