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 毕节市天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与被告毕节市天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 二、被告毕节市天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代偿款1,0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从2016年10月21日起计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毕节市天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0.00元,由被告毕节市天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7 |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