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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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封市昌立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豫0221执764号 王新力、张金苹、刘海昌、开封市昌立置业有限公司、孟照甫: 你与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221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孟照甫、张金苹偿还申请人借款5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海昌、王新力、开封市昌立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孟照甫、张金苹负担案件受理费234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杞县支行; 账户名称:开户名:杞县人民法院 账号:账号:95×××43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刘学锋联系电话:037128965835本院地址:杞县建设路中段邮编:475200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