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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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回民区众鑫古唐大酒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 二、何振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任印芝材料款共26451元; 三、驳回任印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920元,由何振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02-06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