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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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5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5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24145元及截至2019年5月10日的利息16715.4元,2019年5月1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4元(***已预交),由***负担126元,***负担16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5元,由***负担17元,由***负担2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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