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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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4)赛民初字第043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黄凤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借款本金3232034.39元,罚息1691598.92元,以及自2016年3月11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准,按16.728%的年利率计算)"; 二、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4)赛民初字第043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3569元,由黄凤鸣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569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