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54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范玉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柳巨青、宋丽返还呼和浩特市机场路2号楼第11号商业房;

二、变更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54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范玉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柳巨青、宋丽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损失(以日租金247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起算,计算至范玉富返还房屋之日止);

三、驳回柳巨青、宋丽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范玉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范玉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7-12-26
发布日期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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