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宏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宏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22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22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付,自2019年9月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安徽宏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9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300元,由安徽宏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4000元,由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6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632元,由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安徽宏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9632元;鉴定费205200元,由安徽宏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23120元,由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2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