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省博文置业有限公司 宿州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博文置业有限公司、宿州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5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被告安徽省博文置业有限公司、宿州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6份,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