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厂回族自治县盛百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8民初82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盛百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伙关系。二、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盛百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摆车保证金15万元”; 二、被上诉人***对返还上诉人***摆车保证金15万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大厂回族自治县盛百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5元,***负担1520元,大厂回族自治县盛百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1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负担4310元,由大厂回族自治县盛百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