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 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462500元、担保费452847.12元及财产有偿使用费(以746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1月17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原告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名下的挤压机、漆包机、超声波清洗机等机器设备(详见编号0374500556动产抵押登记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就被告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40元,原告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948元,被告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685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