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国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重庆国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运输费人民币3300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25.00元,由被告重庆国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