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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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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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46464.27元(该款项汇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沭阳县汤涧支行;账号:62×××88);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5元(原告***申请缓交),由原告***负担5073元(该款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直接交沭阳县人民法院,并在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赔偿总额746464.27元中扣减),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负担4132元(该款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直接交沭阳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