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省博兴县茂业物资有限公司
山东宏昱精密钢板有限公司
山东省博兴县富新钢贸有限公司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山东泰达板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富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宏昱精密钢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借款本金9999700元及利息(1.截至2019年7月17日的期内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1367977.76元;2.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以借款本金99997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计算;3.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复利以505171.1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计算);

二、被告山东泰达板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富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茂业物资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富新钢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份额向被告山东宏昱精密钢板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782元,由被告山东宏昱精密钢板有限公司、山东泰达板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富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茂业物资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富新钢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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