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友源伟业建材有限公司 成都信远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信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友源伟业建材有限公司(2017)川0106民初708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货款220120元、违约金44024元和案件受理费5262元,共计269406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友源伟业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2元,减半收取2746元,由被告成都信远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646元,原告成都友源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